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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7年秋季中小学校收费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8-01-29 09:02:48    资料来源:来源: 延安市教育局    责任编辑:张园

2017年第4号

为切实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将我省2017年秋季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告。学校要按照《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国家和我省教育收费政策,未按规定进行教育收费公示,不坚持自愿及非盈利原则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行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附件:陕西省2017年秋季中小学校收费一览表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2017年8月9日

附件

陕西省2017年秋季中小学校收费一览表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1、小学、初中

农 村

学 校

(1)代收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费调发〔2001〕29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元/人次

40

(2)服务性收费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

伙食费


按各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城 市

学 校

(1)代收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费调发〔2001〕29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国务院国发〔2015〕67号。

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元/人次

40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公办

城 市

学 校

(2)服务性收费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0〕40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①住宿费

元/生学期

按各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②伙食费


2、普通高中

(1)事业性收费

①学费

元/生学期

免收

省政府陕政发〔2016〕28号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普通高中学生按照省级标准化高中800,城市普通高中350,农村普通高中200的标准免收学费。

②住宿费

元/生学期

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陕价行发〔2006〕120号。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2)代收费


①课本费


按照政府定价收取。

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陕价服发〔2016〕125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②学生健康体检费

元/生学年

高一新生25,其他年级学生20。

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陕教体〔2009〕3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③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元/生次

95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陕价费调发〔2003〕3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3)服务性收费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伙食费


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3、职业高中

(1)事业性收费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①学 费

元/生学期

文科700

理科900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陕价综发〔2015〕102号。

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陕财办教〔2013〕1号文件规定,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②住宿费

元/生学期

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2)代收费


同普通高中。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3)服务性收费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中小学学费及住宿费

元/生学期

实行属地管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价行发〔2005〕148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2〕60号,

陕价行发〔2014〕67号。

陕政发〔2016〕28号。

国务院国发〔2015〕67号。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同类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高出免除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说明: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范围及补助标准按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供餐内容和供餐形式,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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