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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证明办理条件和要求
发布时间:2018-05-24 14:47:22    资料来源:    责任编辑:张鹏飞

1、拟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一个月以上,赴异地居住生活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18-49周岁成年育龄妇女,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领取(或网上下载)和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签署意见后,送交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申请人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凡证件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当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3、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为其办理婚育证明,并及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1年以上,并且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4、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5、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要求其在3个月内补办。补办方式,一是可委拖家人、亲友在其户籍地补办;二是利用信息网络,由现居住地代其与户籍地沟通,由户籍地为其补办。
    6、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教育、建设、房屋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应当在查验后五日内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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