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境内有偿: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1、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3、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4、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详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境内
(一)一般情形
1、销售货物: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3、进口货物
4、销售服务: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不动产除外),所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5、销售无形资产: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6、销售不动产: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如意大利一公司将其在深圳拥有的一处办公楼销售给另一家意大利公司。
(二)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征税:完全在境外发生/使用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如境内个人出境旅游时的餐饮、住宿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如境外E公司向境内F公司转让一项专用于F公司所属印度子公司在印度生产线上的专利技术。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如境外汽车租赁公司向赴境外旅游的中国居民出租小汽车供其在境外自驾游。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偿
(一)一般情形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有偿但不征税
1、非经营活动
(1)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4)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人应税销售额。
(5)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6)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
2、非向他人提供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2)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转让的货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4)存款利息。
四、视同销售
(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注:不包括其他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不论是否向其他单位
1、销售代销货物。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理解:
视同销售一是体现了税收公平性,防止纳税人利用无偿行为不征税的规定逃避税收。如将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不视同销售,纳税人可能会选择实物出资来规避税收。二是货物已经离开本纳税人,增值税环环征收,环环抵扣,如果不视同销售,不计算销项税,则下一环节无法抵扣。
视同销售货物和视同销售服务的差异: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不视同销售,而单位将自产货物作为职工福利要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