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发票使用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根据现行政策及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现将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票开具
(一)销售方有据实开票义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销售方”),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销售方向个人消费者(即居民个人、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填写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也不得强制要求付款方提供上述信息。
(二)无票可开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由地税机关办理。
二、发票取得
(一)购买方支付款项时,应当索取发票
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销售方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
(二)索取发票时,购买方按性质提供相应信息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填写在发票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此条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个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索取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发票领用
(一)税务机关保障守法诚信纳税人的合理用票需求
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所需发票。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纳税人提供保证其正常经营所需的发票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经营业务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用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分别领取不超过3个月和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用和开具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4.纳税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有上述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暂扣其结存发票和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三)下列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受限
1.辅导期纳税人实行专用发票限量限额供应,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定;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供应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领取的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份数与未使用份数的差额。
2.纳税信用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上述辅导期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四、税控系统
增值税发票一律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开具。
(一)税控系统的取得
税务机关向需要使用税控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并免费提供系统操作培训,确保纳税人能够熟练使用专用设备及通过税控系统开具发票。
纳税人首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年度技术维护费,可凭增值税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以后各期继续抵减。
(二)税控系统运维保障
服务单位保障纳税人的税控系统运行顺畅。负责我省税控系统的服务单位(陕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和陕西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服务人员,设置并公布统一的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维护服务,保障开票系统正常使用。对于通过电话或网络等远程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税控系统服务电话:
陕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95113。
陕西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029-88446807。
五、发票查验
(一)网络查验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如需查验真伪的,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二)查验报账系统
为解决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重复报销难题,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开发了供纳税人免费使用的“发票查验及报账管理系统”,欢迎您登陆使用(网址http://www.sn-n-tax.gov.cn)。您可在网站“首页/营改增/操作实务”模块下载电脑客户端及操作说明;也可微信关注“陕西国税”(微信号:sxgstax)、“陕西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号:sn_tax)公众号了解相关信息。
“发票查验及报账管理系统”技术支持电话:95113。
六、发票认证
现行申报抵扣发票信息的采集方式有两种,分别是纸质发票扫描认证和网上选择确认发票信息。
(一)网上选择确认方便快捷
纳税信用级别为A、B、M和C级的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自开票之日起360日内,可登录陕西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https://fprzweb.sn-n-tax.gov.cn/),勾选、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发票逾期可申请抵扣
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抵扣政策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期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七、举报与处罚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进行检举。检举人应注意留存消费小票、影像资料等证据。税务机关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纳税人不得以无票可用、系统故障(特殊情况除外)、必须提供个人信息等理由拒绝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不符的发票。如有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虚假开具发票,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或违规作废发票等行为,一经查实,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实施。
特此通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