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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8-04-12 18:31:06    资料来源:陕西日报    责任编辑:张园


  1、县境内的土地、矿产、林果牧、旅游、文化、水力资源和县办企业等对外开放,欢迎来我县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形式的资源性开发、加工企业,或以购买、参股、租赁、承包、联营等多种形式改造国有企业。 
  
  2、同投资企业办理的各种手续,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县政务大厅5日内办完县内手续、10日内办完省市手续。 
  
  3、凡投资者征用土地由县政府统一征办,每亩综合地价不超过4.1万元,使用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以及勘察综合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投资者对土地享有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和继承权。 
  
  4、对投资者征用土地的出让金、管理费、城镇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免征工商管理费3年;免征水利基金、土地统征不可预见费。 
  
  5、外商向先进技术产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社会公益事业及出口产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外商投资的一般性生产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半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6、凡从事能源、矿产、水电、环保、农林牧基础设施建设和林特产品深加工的企业,从纳税年度起,所得税部分第一年由县财政在安排次年预算时予以全部返还,第二、第三年返还50%。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该产品上交的所得税由县财政部门批准,全额返还。投资者收购、兼并、租赁、承包国有小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企业上交的所得税,由县财政按企业入库级次,前2年全额返还,后3年减半返还。对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7、客商投资、承包、承租“四荒”地治理开发,10年免收租金。对养殖、种植、造林项目自有收入年算起,前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产出的农特产品,三年免征农业特产税。 
  
  8、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现行优惠政策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产业,在按照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延长三年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外商投资兴办的各类生产性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0、投资者在我县常住的,其住房、家属及子女就业、上学、招干、招工、征兵等与本县居民一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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