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财政发展的规划、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县财政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财政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全县财政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负责编制全县财政年度预算草案,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
(三)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拟订县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报请审批地方税收的减免工作。
(四)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政府内外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拟订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参与涉外债务等国际谈判,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
(五)拟订全县财政、预算、政府非税收入、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和办法,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六)组织拟订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七)组织制定全县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承担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
(八)负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统一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并监督执行。管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九)负责拟订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汇总和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以及中、省、市、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三)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四)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全县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六)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掌握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七)负责管理财政行政复议工作。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0911-838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