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
(一)依法对洛川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洛川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服从中共洛川县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洛川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制定检察工作规划。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六)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地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请)抗诉。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负责检察技术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参与全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
(十三)向洛川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本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规划和管理好本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五)办理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及应由本院承办的其他工作。
【 联系方式】0911--363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