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参与拟订全县审计规章制度和地方财经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承担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关相关审计报告结果的责任和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县长提交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的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4、乡镇财政决算;
5、上级审计部门授权审计的中、省、市驻洛金融及其它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6、县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和决算;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乡科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0911-362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