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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两个文件的通知
索  引 号: lcx-nyj-06_A/2018-0410002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农业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10日
标       题: 转发关于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两个文件的通知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10日
 

 

 

 

 

 

 

洛农法发〔201712

 

洛川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转发关于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两个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

   现将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

行)的通知》(陕农业发〔201794和省农药管理检定所关于印发《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陕药检发〔2017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128

 

 

洛川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2017128日印发

 

 

 

 

 

 

 

 

陕农业发〔201794

 

陕西省农业厅

印发《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林)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

2017年第9次省农业厅行政会议研究同意,《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自201712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

                                  20171030

 

 

 

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对农药经营者机构与人员、场所与设施、制度与记录等方面进行的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第三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作出审查意见。

第四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和场地设施进行逐项审查,逐项作出审查结论。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审查。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有营业执照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有明确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农药经营人员。

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分支机构应具备农药经营场所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分支机构只能有一个母体单位。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不得经营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需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陕西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  农药经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8学时的农药法律法规培训

(二)具有农业部颁发的农资营销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8学时的农药法律法规培训;

(三)其他人员不少于56学时的系统培训学习。

第九条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除具备上述第八条外,并应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第三章  场所与设施

第十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布局合理,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并配备相应的消防、防盗等设施。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和仓储区域。

第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营业与仓储在同一个场所的农药经营者,柜台与仓储应进行有效隔离,其总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只从事批发业务的农药经营者,可不设置零售柜台、货架等,但其办公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场所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的经营地点应与申请书一致,可以在经营许可证发放机关的辖区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分支机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柜台、专柜,设施、设备,并应满足不同农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一)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二)有与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柜台、专柜;

  (三)有通风、消防、防盗的设施;

  (四)有防潮、防霉的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者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干净整洁,货品摆放整齐并设立醒目标志。

第十五条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符合《陕西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和有关规定,有标识明显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农药陈列、储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进行分类摆放,常规农药应与限制使用类农药分区存放(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农药分开);

(二)按照农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三)与仓储场所地面、墙、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

(四)陈列存放场所内不得存放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第四章  制度与记录

第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账制度;

(二)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制度;

(三)应急防护和应急处置制度;

(四)经营场所和仓储管理制度;

(五)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六)农药使用指导制度;     

(七)产品召回制度;

(八)人员岗位与培训学习制度;

(九)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要按统一要求填写购销台账,设计合理的表式。同时对其他各项制度的落实进行详细记录。记录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采购合法农药产品,购进农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人员进行身份确认,查验供货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应有产品品种名称、规格数量、供货日期等)和供货人员身份证。

(二)确定供货单位的资质,查验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农药生产许可证(供货单位为生产企业的)或农药经营许可证(供货单位为经营企业的)。

(三)对货物的外观、数量、有效期等进行查验,查验无误后方可进货,同时索要进货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四)审核所购入农药的证件和标签,农药证件包括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号、农药标准号和产品合格证,同时农药标签(或说明书)应完整无残缺,与网上备案标签一致。

(五)做好入库记录。

第二十条  禁止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及时清查农业部门公布的假劣农药,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销售农药时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第二十三条  农药经营者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时,应当遵守限制使用农药的管理规定,应取得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设立醒目标志,采取实名制购买、弄清去向、标明实际用途等,同时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鼓励开展统一用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农药经营者销售农药时,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第二十五条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应按照农药标签或说明书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

第二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公布当地农药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电话,设置意见簿,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第五章 审查结论

第二十八条 实地核查的审查结论包括单项审查结论和综合审查结论。实地核查的审查人员应当对照《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附件1)的每个项目,逐项作出单项审查结论。单项审查结论分为“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不适用”。其中,“合格”是指符合相应的规定,“轻微缺陷”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且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合格”是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对审查结论为不合格或轻微缺陷的,应当逐项说明理由。

综合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所有审查项目为“合格”的,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

(二)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综合审查结论为“基本合格”:

1.单项审查结论未出现“不合格”;

2.关键项目的审查结论为“轻微缺陷”的总数不超过3项(含3个项),非关键项审查结论为“轻微缺陷”的总数不超过5项(含5)。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1.单项审查结论出现“不合格”的

2.关键项审查结论出现“轻微缺陷”3项以上

3.非关键项审查结论出现“轻微缺陷”5项以上。

第二十九条 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结果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果为准。

申请人对实地核查工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反映。对综合审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如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的,应当维持审查意见;有正当理由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经农药经营者申请,由省农业厅主管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此细则确定的原则和专家结论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111日起施行。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

一、机构与人员

序号

审查内容

条款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审查记录

审查结论

1.1

企业名称

1

申请书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

查验申请书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一致性,有效性。

若一项不符合视为不合格。

(1)一致□  不一致□

(2)在有效期内□

不在有效期内□

  格□

不合格□

1.2

法定

代表人

2

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一致。

(1)查验申请书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一致性。

(2)查看负责人是否在农业部或我省公布的黑名单中。

若一项不符合视为不合格。

(1)一致□  不一致□

2)黑名单中有□

     黑名单中无□

 

  格□

不合格□

1.3

分支机构

3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分支机构应具备农药经营场所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分支机构的母体单位是一家。

(1)是否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

(2)分支机构是否具备基本设施和条件。

(3)农药经营者是否对分支机构经营活动负责。

4)分支机构的母体单位是否为一个。

若一项不符合视为不合格。

(1)注明□  未注明□

2)具备□  不具备

3)负责□  不负责

4)一个  非一个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4*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不得经营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查看是否经营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有□ 无□

 

不合格

不适用

1.4

 

经营人员资格

5*

人员名单。

 

(1)核查有无人员名单。

(2)核对人员是否与名单一致。

(3)核对人员是否在农业部或我省公布的黑名单中。

若一项不符合视为不合格。

 

(1)有□ 无□

(2)一致□   不一致□

(3)黑名单中有□

黑名单中无□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6*

具有农学、植保、农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不少于8学时的农药法律法规培训;具有农业部颁发的农资营销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少于8学时的农药法律法规培训;其他人员不少于56学时的系统培训学习。

 

(1)查看学历证明或农业部颁发的农资营销员职业资格证书。

(2)查看不少于8学时的农药法律法规培训证明或不少于56学时的系统培训学习证明及培训报名册、课程表等。

若一项不符合视为不合格。

 

(1)有资格证明□  无资格证明□

(2)符合□  不符合□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7*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人员应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1)查看人员档案。

(2)查看有关学历资格证书和培训证明等。

若一项不符合视为不合格。

 

 

(1)有档案□(2)无档案□

(2)符合□  不符合□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二、场所与设施

序号

审查内容

条款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审查记录

审查结论

2.1

经营地址

8

实际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住所地址相同;若不同,经营地址应当与申请书载明地址相同)。

(1)查验申请书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一致性。

(2)核查实际地址与申请书是否一致。

(1) 一致□   不一致□

(2) 一致□   不一致□

 

 

不合格

2.2

 

 

 

经营场所(包括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和办公场所)

 

9*

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查看租房合同或协议,租赁期限不少于两年,自有房查看有无相关房产证明。

若一项不符合视为不合格。

有□  无□

 

不合格

10*

营业场所和仓库与生活区必须有效隔离。

查看有无隔离设施。

若出现不符合视为不合格。

有□  无□

 

不合格

11*

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现场实际丈量。

若出现不符合视为不合格。

1)营业场所:长     米,    米,总面积     平方米。

2)仓储场所:长     米,    米,总面积     平方米。

  格□

不合格□

12*

只从事批发业务的,其办公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其仓储场所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现场实际丈量。

若出现不符合视为不合格。

1)办公场所:长     米,    米,总面积     平方米。

2)仓储场所:长     米,    米,总面积     平方米。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13*

营业与仓储在同一个场所的农药经营者,柜台与仓储应有所隔离,其总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1)现场实际丈量。

(2)查看是否有隔离。

若出现一个不符合,视为不合格。

(1)     米,     米,     

总面积      平方米。

(2)隔离:有□  无□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14

农药经营者的经营地点应与申请书一致,可以在经营许可证发放机关的辖区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营业场所不少于30平方米。

1)查看经营地点是否与申请书一致。

(2)现场丈量分支机构营业场所面积。

若出现一个不符合,视为不合格。

(1)一致□   不一致□

(2)营业场所:长     米,    米,总面积     平方米。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15

农药应按照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进行分类存放并标识明显,常规农药应与限制使用农药分区存放(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农药分开).

是否分类摆放。随机抽查5个样品,出现两个以上分类错误视为不合格。

 

1)分类标识:有□ 无□

2)分类摆放:符合□

不符合□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16

按照农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查看存放情况。随机抽查5箱以上,若出现两箱以上不符合要求视为不合格。

符合□  不符合□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17

与仓储地面、墙、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

若出现其中一项不符合为轻微缺陷,两项以上视为不合格。

与地面   米、墙面   米、散热器   米。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18*

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若出现一项不符合视为不合格。

有□  无□

 

不合格

19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干净整洁,不得堆放其他杂物。

(1)门窗、内墙、屋顶光洁,地面平整。

(2)陈旧设施与场所需改造。

(3)场所整齐美观,不得堆放杂物。

1)符合□  不符合□

2)符合□  不符合□

3)符合□  不符合□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2.3

设备与

设施

20*

应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扫描枪、计算机管理系统。

查看设备是否齐全。

 

1)电脑:有□  无□

2)扫描枪:有□  无□

3)计算机管理系统:

有□  无□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21

与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柜台、专柜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柜台、专柜等陈列设施是否完好无损。

(5)柜台、专柜整洁明亮、摆放整齐有序。

(1)完好□  不完好

(2)符合□  不符合□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22*

营业场所与仓储场所应有防潮、防霉、通风、消防、安全防护的设施。

柜台、陈列、仓储场所有无规定设施,缺一项为轻微缺陷,若消防器材过期或缺两项以上都视为不合格。

1)防潮:有□  无□

2通风:有□  无□

3消防:有□  无□

4)安全防护:有□ 无□

 

轻微缺陷

不合格

2.4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

 

 

 

 

 

 

 

23*

符合全省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查看经营场所位置是否与布局规划证明范围一致。若不符合视为不合格。

符合□  不符合□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24*

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

查看销售专柜标识是否明显,易于辨认。

明显□  不明显

 

轻微缺陷□

不合格

不适用□

25*

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消防、防盗)。

查看有无消防、安全防盗设施,缺一视为不合格。

1消防:有□  无□

2)安全防护:有□ 无□

 

轻微缺陷□

不合格

不适用□

 

三、制度与记录

序号

审查内容

条款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审查记录

审查结论

3.1

管理制度

26*

有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账制度。

(1)是否有制度,若无为不合格。

(2)是否有记录,若无为不合格。

3)电子台账记录是否满足信息要求。

3)纸质记录是否与电子记录一致。

记录不详视为轻微缺陷。

1)制度:有□  无□

2)记录:有□  无□

3)信息:满足□  不满足□

4)一致□  不一致□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27*

有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制度。

1)是否有制度,若无为不合格。

(2)是否有记录,若无为不合格。

3)配套记录是否与制度一致。

记录不详视为轻微缺陷。

1)制度:有□  无□

2)记录:有□  无□

3)一致□  不一致□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28

有应急防护和应急处置制度。

(1)是否有制度,若无为不合格。

(2)是否有记录,若无为不合格。

3)配套记录是否与制度一致。

记录不详视为轻微缺陷。

1)制度:有□  无□

2)记录:有□  无□

3)一致□  不一致□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29

有经营场所和仓储管理制度。

(1)是否有制度,若无为不合格。

(2)是否有记录,若无为不合格。

3)配套记录是否与制度一致。

记录不详视为轻微缺陷。

1)制度:有□  无□

2)记录:有□  无□

3)一致□  不一致□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30*

有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1)是否有制度,若无为不合格。

(2)是否有记录,若无为不合格。

3)配套记录是否与制度一致。

记录不详视为轻微缺陷。

1)制度:有□  无□

2)记录:有□  无□

3)一致□  不一致□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31

有农药使用指导制度。 

(1)是否有制度,若无为不合格。

(2)是否有记录,若无为不合格。

3)配套记录是否与制度一致。

记录不详视为轻微缺陷。

1)制度:有□  无□

2)记录:有□  无□

3)一致□  不一致□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32

有产品召回制度。

(1)是否有制度,若无为不合格。

(2)是否有记录,若无为不合格。

3)配套记录是否与制度一致。

记录不详视为轻微缺陷。

1)制度:有□  无□

2)记录:有□  无□

3)一致□  不一致□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33

有人员岗位与培训学习制度。

(1)是否有制度,若无为不合格。

(2)是否有记录,若无为不合格。

3)配套记录是否与制度一致。

记录不详视为轻微缺陷。

1)制度:有□  无□

2)记录:有□  无□

3)一致□  不一致□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34

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是否有制度,若无为不合格。

(2)是否有记录,若无为不合格。

3)配套记录是否与制度一致。

记录不详视为轻微缺陷。

1)制度:有□  无□

2)记录:有□  无□

3)一致□  不一致□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3.2

 

采购、查验与入库

35*

对业务联系的供货人员进行身份确认。

1)查看有无供货单位介绍信。

2)有无供货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每批货物都有供货单位介绍信,供货信息应明确其中。

若出现前两条不符合视为不合格,出现第三条信息不全视为轻微缺陷。

(1)人员介绍信:有□  无□

(2)人员身份证:有□  无□

(3)供货信息:有□  无□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36*

有供货单位的资质确认。

1)是否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2)查验供货单位资质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代码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经营许可证)。若出现一条不符合视为不合格。

1)协议书:有□  无□

2)供货资质:符合□

不符合□

  格□

不合格□

37

对货物的外观、数量、有效期等进行查验,查验无误后方可进货,同时索要进货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1)查看有无验收记录,有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2)验收记录应当载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剂型、含量、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号、生产单位、供货单位、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号和生产许可证号(或经营许可证号)、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与随货同行单一致。若信息不完整视为轻微缺陷。

3)查看进货凭证,是否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相符为合格,不相符为不合格。

4)进货验收不合格的,应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理措施。

(1)验收记录:有□  无□

(2)记录信息:一致□

不一致□

(3)进货凭证:相符 

不相符

(4)不合格处理:有□  无□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38*

审核所购入农药的证件和标签。

1)查验是否对购入农药进行信息查询。查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登记证号、农药标准号和产品合格证四证是否齐全。若无此记录视为不合格。

2)对存在问题的货物采取的措施。若无此记录视为不合格。

3)现场抽查不少于5个样品的标签是否规范。若出现两个以上不规范视为不合格。

1)信息查询:有□  无□

2)问题货物处理:有□ 无□

3)标签:规范□  不规范□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39*

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1)查验供货单位是否有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2)所有资质证明是否有效。

3)随机抽查五个以上不同供货单位样品,若两个以上存在问题视为不合格。

1)资质证明:有□  无□

2)是否有效:有效  无效

3)样品:合格□  不合格□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40

应有入库记录,信息填写完整。

1)查看有无入库记录。

2)入库记录信息载明与验收记录一致。若记录信息不完整视为轻微缺陷。

1)记录:有□  无□

2)信息:一致  不一致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3.3

销售

41*

应建立销售记录,记录信息完整。

(1)查看有无销售记录。有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2)是否与追溯体系平台记录一致。查看平台记录若不一致视为不合格。

(3)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剂型、含量、登记证号、生产批号、生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并输入网络管理平台。若记录信息不完整视为轻微缺陷。

1)记录:有□  无□

2)一致  不一致

3)信息:完整□  不完整□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42

销售时,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1)查看有无销售凭证。有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2)是否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若出现不相符视为不合格。

1)销售凭证:有□  无□

2)相符  不相符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43

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不能销售。

随机抽查5个以上样品,若出现其中两种情况视为不合格。

有□  无□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44*

超出有效期限的不能销售。

查看是否存在超出有效期限在售的农药。

随机抽查5个以上的样品,如果出现超出有效期的样品视为不合格。

有□  无□

  格□

不合格□

45*

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时,应当遵守限制使用农药的管理规定,应取得限制农药经营定点许可、设立醒目标志,采取实名制购买、弄清去向、标明实际用途等。

(1)查看是否取得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

(2)是否设立醒目标志。

(3)查看记录载明信息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若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视为不合格。

1)定点经营许可:有□  无□

2)醒目标志:有□  无□

3)信息:完整□  不完整□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46*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查看网络管理平台销售记录。

有□  无□

  格□

不合格□

不适用□

47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者。

1)查看有无记录。若只是口头告知无记录视为不合格。

2)记录是否与销售一致。

3)记录内容是否详细、清晰。

记录不详细为轻微缺陷。

1)记录:有□  无□

2)一致  不一致

3)信息:完整□  不完整□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3.4

宣传与

服务指导

48

农药经营者应当及时清查农业部门公布的假劣农药,并做好记录。

1)有无相关网站查询记录。

2)对发现的假劣农药采取的处理措施。记录不详细为轻微缺陷。

1)查询记录:有□  无□

2)措施记录:有□  无□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49

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农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

查看店内宣传资料有无扩大宣传现象。

明显扩大使用范围和改变的为不合格,有其他扩大行为的为有轻微轻微缺陷。

有□  无□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0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公布当地农药管理部门监督电话,设置意见簿,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1)查看有无监督电话。

2)是否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

3)是否设置意见簿。

4)是否对意见、建议及时处理。

1监督电话:有□  无□

2)承诺:有□  无□

3意见簿:有□  无□

4)意见处理:有□  无□

  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注:审查表共涉及条款50项,其中关键项26条,非关键项24条。条款中标有“*”为关键项,其他为非关键项。

本审查表中涉及的每项条款,都必须在对应的审查记录□中打√,若为其他情况应说明原因。

审查结论直接在对应的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不适用的□中打√,视为轻微缺陷的应说明原因。

审查结论:本审查表共涉及条款50项,其中适用    项,合格    项,轻微缺陷    项,不合格    项,不适用     。综合审查结论为:     

 

被审查单位(盖章):                                             被审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人:                                                       审查日期: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7116日印发   

 

 

 

 

 

 

 

陕药检发〔201739

 

 

陕西省农药管理检定所

关于印发《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工作程序》

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林)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

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农药经营许可有关工作,我所会同厅种植业管理处制定了《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工作程序》,经2017年第9次省农业厅行政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工作程序

 

 

 

                          陕西省农药管理检定所

                                2017118

 

 

 

 

 

 

 

 

 

 

 

 

 

 

 

 

附件

 

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工作程序

 

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农药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特制订本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许可申请。农药经营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向辖区内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表(由农业部统一制定格式),递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来源、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申请经营限制农药的应先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应符合我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2.分级受理。农药经营单位是县级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代码证,以下同)的由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市级工商营业执照的,根据经营单位申请由市级或经营场所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省级工商营业执照的,根据经营单位申请由省级或经营场所所在地市级、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3.受理时限。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收到农药经营单位提交申请资料之日的5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者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农药经营许可受理通知书》,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资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审查与审批

1.分级审查。按照谁受理,谁审查的原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经营单位要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应派3名以上农药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省级或市级农药经营许可的农药经营单位的实地核查,可以委托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省市县联合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要按《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的《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要求,逐项进行审查并做详细的审查记录

2.审批。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实地核查合格的,经公示无异议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对基本合格的,在20个工作日后重新实地核查,审查合格的经公示无异议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延续与变更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1.延续申请。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农药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资料;

(四)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五)农药经营负责人、经营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

2.延续审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不予延续。

3.变更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仓储场所地址、调整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申请设立和变更分支机构,应进行实地核查,分支机构经营场所除仓储场所外应符合《陕西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核查合格的经公示无异议进行备案变更,不合格的不进行备案变更。每个分支机构只允许有一个母体单位。

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收回原农药经营许可证。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需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和有关规定。

4.遗失补办因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陕西省农药管理鉴定所办公室                20171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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